关于印发《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
各会员协会、各有关单位、各单位:
为规范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,促进足球运动长期健康发展,扩大足球人口和规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《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》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》《全民健身条例》和2023年1月起施行的《体育赛事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社会足球赛事特点,制定了《中国足协社会足球赛事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现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(通知完)
《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中国足协支持和鼓励会员协会、基层足球协会、政府机构以及各类社会力量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基础上,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足球活动,促进足球运动和全民健身长期健康发展。”
《管理办法》第21条规定:“社会足球赛事的名称、标志、徽记、吉祥物、举办权、转播权等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。承办方、赞助商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市场开发并获得相关利益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”
《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社会足球赛事因自然灾害、政府行为、社会异常事件等原因需要改变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规模或者取消的,主办方应当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及时发布公告。协议有相关补偿条款的,主办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给予补偿。”
措施具体内容: